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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6〕39号

转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我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苏府〔2005〕105号)得到顺利实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配套工作制度。为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配套制度制定后,应当对外公示并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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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其贯彻实施情况将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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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四月三日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苏府〔2005〕105号)精神,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受委托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主体)都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工作制度。现就配套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制度,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苏府办〔2006〕38号)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明确规定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主体、内容和方法。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主体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苏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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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法》(苏府办〔2002〕124号)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追究内容、责任追究形式、处理决定程序、异议处理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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