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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暂行规定5篇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践行“厚德、积学、励志、敦行”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等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

(七)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坚持依法治校,明确学生在校期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各自的权利义务,学校实行学生权利义务确认制度。

学生入学时,与学校签订权利义务确认书即《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明确在校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内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将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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