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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法律关系讲稿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卫生监督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随着卫生监督范围和作用的不断扩大,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已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所以,正确认识和掌握这种关系,对于卫生法规的贯彻、执行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中的意志关系,而不是物质关系。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人们按照卫生法规的规定进行实际卫生监督活动时产生的。换句话说,这种关系发生在卫生行政机关的实际监督过程之中,并根据卫生法律规范形成了卫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卫生监督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卫生行政机关在进行卫生监督活动时,卫生监督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对使用射线装置的企业进行审批,并发放许可证,从而使行政机关与企业产生了关系,即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当然,卫生行政机关在履行其卫生职能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并非都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如卫生行政机关建议公民不要吸烟、提倡饮食营养科学化等,这些行为固然也是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具体表现,但它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因此不属于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只有那些受到卫生调整的社会关系才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从实践上而言,每一个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生,不仅仅需要卫生法律规范,还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只有当一定的卫生法律事实发生后,卫生法律规范中的抽象卫生法律关系,才能转化为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即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因而也具有卫生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也存在着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构成要素。

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点

卫生监督所涉及的卫生法律关系,既有卫生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同时又拥有自身的特殊性:

第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双方,必有一方是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是国家卫生行政权力的代表和实施者,其依据国家赋予的权力实施的卫生监督,是国家意志及国家权力的反映。任何其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都不可能拥有这种权力。因此,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卫生行政村赚。而一般卫生法律关系既可以在公民和国家之间,也可以在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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