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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法律关系讲稿

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

主讲

董永明

(3学时)

第一节

一、定义。从法学上说,《条例》所的指公共场所,是指供公共使用的具有围护结构的场所。

广义。是指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社交、休息、娱乐、体育、参观、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

二、范围(7类28种)

1、生活服务设施

2、文化娱乐、体育设施

3、公共福利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

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特征

1、人员密集,易传播疾病;

2、人员流动性大,环境和物品容易被污染;

3、影响健康的致病因素多、复杂、传播快;

4、从业人员素质低,卫生知识缺乏;

5、卫生组织难建立、制度难健全、难落实;

6、建筑和布局难合理,卫生设施难到位

四、公共场所卫生基本要求

1、选址、建筑设计、内部布局符合卫生要求

2、微小气候适宜,保证有适宜的温、湿度

3、照明、通风良好,满足生活和活动需要

4、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

6、消毒等卫生设施完善

7、服务员有一定的卫生知识,健康状况良好

8、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

第二节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立法

公共场所是人们聚众活动的场所,人口稠密,设施公用,其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同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今年又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予以重新发布,使之更加完善和更具操作性。为了更好地实施条例,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1987年卫生部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以后又陆续地制定了《旅店业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十几项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以上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二、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或者变更营业项目,应当到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根据2004年《卫生部关于暂不将足浴、保健按摩、网吧等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目前不宜将足浴、保健按摩和网吧等场所列为卫生许可范围。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在受理申请后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经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申请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发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当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予以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或者逾期未申请复核的,卫生许可证失效。公共场所歇业的,应当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的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三、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和卫生指标

1、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

1).室内空气卫生达到标准。各类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要达到规定的各项指标,保证室内通风换气,空气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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