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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发布单位】

8150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11-28【生效日期】

1997-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1996年11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独立核算的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辞职、辞聘、免职、撤职、解聘、调离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

第四条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按本条例实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本条例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审计的制度。

第七条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分别由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任命、聘任和选举产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本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八条第八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第九条审计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权检查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离任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人员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第十条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章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四)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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