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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鲁办发【2012】

15号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市、县(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省、市、县(市、区)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提高监督时效,应逐步提高任中审计的比重。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相对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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