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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精选多篇]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制定

198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明确指出:“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1989年1月2日,邓小平在一位民主党派成员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问题的建议的材料上批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行。”根据邓小平的批示,于这月中旬组成由民主党派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门小组,经过多次研讨,由中央统战部起草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专门小组”又进行了几次重要的修改,先后由政治局常委李瑞环、江泽民主持座谈会,征求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1989年12月30日,以中共中央文件发出,1990年2月8日,《人民日报》全文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由导言和五个方面的问题组成。

导言概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特点和作用,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任务、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基本方针,阐明了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基本点和总原则,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的活动准则和共同职责。

《意见》导言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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