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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中共湖北省国资委委员会湖北省国资委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省国资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与业务管理相统一;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省国资委党委归口管理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行政领导班子对本级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所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掌握所管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政纪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建立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和惩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把好用人关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七)履行监督职责,坚持每年与下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按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党风廉政建设好的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给予肯定,对党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照相应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

(一)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加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总体目标,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二)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负责向上级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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