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81102
【发布文号】
浙委[1999]23号【发布日期】
1999-07-20【生效日期】
1999-07-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浙委〔1999〕23号1999年7月2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内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各级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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