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定稿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坏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坏账贷款是指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公司核销呆账、坏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事项,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五条公司进行呆账、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呆账、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呆账、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1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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