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强审批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现就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
(一)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未完,全文共1941字,当前显示50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