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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配套设施问题探讨

房地产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基础设施即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按法律规定,房屋配套设施通常应在房屋交付时同时具备使用条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上述要求明确交付的配套设施的条件,以便在交付时有相关的依据。但是若未能达到要求,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目前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追究违约责任。

公共配套设施

目前,有些地区已经下发规定,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地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配建以下公共配套设施:

1.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等;

2.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等;

3.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体育运动场(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4.社会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等;

5.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超市等;

6.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变电室、开闭所、高压水泵房、垃圾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社会停车场、公共厕所等;

7.金融邮电设施:包括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政支局、邮政所等;

8.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其他管理用房。

会计上如何处理配套设施

一般将“配套设施”分为“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两类。

“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游泳池、公厕、自行车棚等;还包括为居民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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