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责任者】
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
【文件编号】
中规通[2005]20号
【成文日期】
2005-07-04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中山市城市建设的需要,现就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以下统称“配套公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公建用地和配套建筑面积由建设单位按如下标准提供:
商住工业
配套公建用地(占总用地)8%3%
配套公建建筑面积(占总建筑的面积)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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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