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监审。
(一)省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成本监审工作;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分工实施成本监审;负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的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省成本监审工作制度制定、业务培训、考核等工作。
(二)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成本监审工作;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分工实施成本监审;负责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的成本监审工作;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实施定期监审。
(三)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分工实施成本监审;负责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的成本监审工作;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实施定期监审。
对已经成本监审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的,成本调查机构不得重复开展成本监审。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制定《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并对外公布执行。
实行价格听证的所有商品和服务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列入《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调查机构进行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第七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八条列入国家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的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列入本省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未完,全文共3505字,当前显示114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