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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发布日期】

2006-01-17【生效日期】

2006-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原国家计委发布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5号令)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未完,全文共2995字,当前显示9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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