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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
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我市对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
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0日。
第五条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企业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主营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企业不亏损。
(二)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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