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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充分发挥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社会各种资源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以下简称市工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联合成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的审查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促局。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企业对照市级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受理申请认定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底。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的行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含)以上,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500万元(含)以上,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50人(含)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含)以上,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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