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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的程序(20条)

棚户区改造的程序

一、房屋征收程序依建设单位申请启动

建设单位(棚户区改造项目单位)申请,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二、旧城改造应当符合“四个规划”,并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的预审查或者与预审批。

发改、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查或预审批。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县人大审议通过。

三、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四、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拟定征收方案,报县政府。征收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确定方法、签约期限等。

五、旧城改造的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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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必要时对旧城改造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县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旧城改造的必经程序。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是县政府,组织实施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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