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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内资项目)办理办法

为做好我省《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内资项目部分,下称内资基本建设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订如下办法: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

(六)《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财政部2007年第2号)

二、办理条件

对于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项目且其所需进口设备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给予办理内资基本建设项目免税确认书。

三、办理程序

内资基本建设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应在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后,进入办理程序。按隶属关系,非省属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所在地的县(市)或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初审,省属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省直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初审。初审同意后,由负责初审的单位报省发展改革委。

(一)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申请表》(详见附件1)原件一式一份;

2、项目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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