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湘林资[2001]41号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林业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申请、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森林、林木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采伐胸径5cm以上的森林、林木,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第五条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内的城乡机关、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公共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经营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站依照有关规定核发;
(五)县属国有林场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六)省、设区的市(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年一委托。
第六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林木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二)申请采伐的林木必须符合森林法第31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0条的规定;
(三)没有出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1条中的任一情形。
第七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需提交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及定向培育林木的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二)其它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四)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还应当提交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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