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农村牧区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1、房前屋后范围是指农牧民用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即宅基地。零星树木是指营造林面积低于1亩(按林缘乔木外延2米、灌木外延1米计算面积)的树木,营造林面积大于1亩(含1亩)按片林对待,应凭证采伐。
2、旗县所属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和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非林业国有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护路林以及部队、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上述部门的其他林木采伐,应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5、个人采伐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林木,由所在地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要按以下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国有林业局(林场、治沙站、苗圃)应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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