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处置操作办法五篇范文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
通知
湘国资〔2005〕19号
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实施公司制改建;
(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
第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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