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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转发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政办[2004]7号)2008-03-0616:32:45|分类:改制劳动法|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关于转发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政办[2004]7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04年3月9日冀政办[2004]7号)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省国资委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关于依法规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有关要求,正确处理和调整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合理处置企业国有资产,规范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是指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省本级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改制)。

第三条企业改制应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改制后的企业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关系。

第四条根据改制后的企业性质,分以下情况调整劳动关系,合理计算、预留或支付职工安置的相关费用:

(一)企业改制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指国有股占50%以上,下同)的,通过变更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调整企业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没有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对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计算并预留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原企业留用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等费用可以货币形式支付,也可以资产形式支付。以资产形式支付的可以转为职工在改制后新企业的股份,也可以转作新企业对留用职工的负债。

第五条要确保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等改制费用的有关资金或资产落实到位。资金来源包括:

(一)企业净资产或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

(二)企业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收益;

(三)省直有关部门、省级授权经营机构可在内部调剂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

(四)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第六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取或支付下列费用:

(一)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集资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费用;

(三)改制前企业欠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

(四)改制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统筹费;

(五)实行内部退养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到退休前的各项统筹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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