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昆明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和《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机动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机动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规定的使用年限。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终止日期为车辆交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淘汰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所有人将黄标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黄标车转出昆明市行政辖区的行为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淘汰。
第五条在昆明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符合下列条件之
—1—
一的,予以资金补贴。
(一)有使用年限的车辆在达到强制报废期提前一年以上淘汰的;
(二)无使用年限的车辆申请报废的。
第六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予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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