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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

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

2013-5-2322:39:

5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黄标车淘汰,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关于印发深圳环境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办[2012]2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附件2)。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淘汰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或将黄标车转出我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淘汰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淘汰。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六条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淘汰,适用本办法实施资金补贴:

(一)有使用年限的车辆提前一年以上淘汰

(二)无使用年限的车辆淘汰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补贴:

(一)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二)2014年5月31日前必须强制报废的车辆

(三)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补贴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八条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二)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三)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四)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五)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六)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八)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九)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十)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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