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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用环城社区土地上青苗,林木等附着补偿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情况汇报

一、现有征收补偿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1.21)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77号(2011.6.3)

3、《张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012.5.7)

4.《张家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试行)》张政办发[2012]11号

5、《张家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试行)》张政办发[2012]12号

(二)新条例内容重大变化

1、新旧条例主要区别一是主体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拆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根据新条例规定,征收的主体是政府。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原条例适用于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新条例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三是法律关系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拆迁的法律关系产生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

1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行政裁决。根据新条例规定,征收的法律关系产生于征收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行政裁决权。四是程序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拆迁程序是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启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根据新条例规定,征收程序是由政府直接启动,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五是强制执行模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主体和执行依据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在拆迁过程中,是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执行依据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新条例不再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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