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的通知(浙价费[1993]21号、浙财综[1993]70号1993年4月26日颁布)
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验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审)。现将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
(一)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开展有偿服务的社会团体;
(三)按规定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提成、分成的部门和单位;
(四)以收费形式征收各种基金和集资的单位。
二、年审的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时向物价管理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亮证收费;
(二)收费单位在收费过程是否有扩大收费范围、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的行为;
(三)收费单位是否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四)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起讫时间收费,有无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
(五)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对被收费单位进行了管理或提供了服务;
(六)收费单位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的项目填写;有无买卖、转让、转借、代开、移用收费、集资票据的行为;有无伪造票据和私刻监制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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