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度审验)是物价部门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收费情况,不断规范收费行为,改进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重要工作制度。第三条各级物价部门实施年度审验,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价格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年度审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社会监督的原则。省物价局统一管理全省年度审验工作,并负责中央驻昆单位和省属收费单位的年度审验工作,各地、州、市物价部门负责中央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州、市的收费单位和地、州、市属收费单位的年度审验工作;其他收费单位由县级物价部门负责年度审验。
第五条年度审验的范围是指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年度审验的时限一般是收费单位上年度的收费情况,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七条年度审验时间统一为每年的3至5月。各地、州、市物价部门应于5月30日前将本地区年度审验情况汇总报省物价局。
第八条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
1、执收单位执行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是否与国务院、国家计委(物价)、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省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包括委托各地、州、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部分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相符。
2、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是否及时在收费许可证上进行变更。
3、明令取消或停止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是否及时在收费许可证上注销。
4、是否亮证收费。
5、是否有扩大收费范围或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
6、是否有转让、涂改、复印、借用《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行为。
7、持有《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是否按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或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使用的专用票据。
8、其他需要列入年度审验的内容。
第九条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需要,由省物价局确定全省年审工作的重点行业和单位,各地、州、市、县物价部门应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条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依据以下政策规定
1、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
2、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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