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襄阳市公安局贯彻落实《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5篇
襄阳市公安局贯彻落实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襄东区、东津(经开)新区。第三条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
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第四条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第五条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或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章落户条件
第六条引进人才落户: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隆中人才支持计划”所引进的人才,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在原户籍所在地恢复户口,也可选择在就业地或人事代理机构落户;
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到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
襄阳籍大中专学生将户口迁到学校后,其父母的户籍地址在襄阳市辖区内发生迁移变动的,毕业后可在其父母现户籍地落户;
襄阳籍大中专毕业生在外地就业落户(含在人事代理机构落户)后,辞职回原籍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回原籍。
第七条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落户:
在襄阳市区从事个体经营、独立投资、入股(合资)兴办企业,只要持有营业执照,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该企业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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