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2018年8月1日[全文5篇]

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

(2015年1月1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等职业教育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提高受教育者职业道德、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就业和创业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职业教育应当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生产方式变革和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面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向贫困人口提供免费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复员军人、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失地农民、返乡务工人员等的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残疾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服刑人员的职业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资助制度。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的宣传,推动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

第十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将督导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职业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培训并举,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相互沟通,适应劳动者发展需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发展要求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办示范、骨干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扶持。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引导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等学校转型,鼓励、支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开设应用技术类型专业。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与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失业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为一体的服务机制。

行业组织应当参与制订职业资格标准,参与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对职业学校的评价工作。


(未完,全文共7913字,当前显示144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