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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2018年8月1日[全文5篇]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培训活动,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素养,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职业培训,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技术业务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教育训练活动,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

第三条职业培训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按照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适应市场和就业创业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第四条职业培训应当在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培训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有依法保障职工参加从事岗位所需技能培训的义务。

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二章职业培训体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以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的职业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能力建设。

第九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支柱产业发展需要,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单独建设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院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未经依法审批的,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培训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教师队伍适应职业培训发展的需要。

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在职培训和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

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备与职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技能业务水平。

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引进、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实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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