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适用本办法: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农村道路、沟渠等需要使用林地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严格限制占用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严格限制占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严格限制经营性项目占用国有林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二)国防或者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三)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外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外

(五)前项之外的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乡村公共事业、民生、农村宅基地等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外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十)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其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可以一并申请。

第五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跨市(州)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其他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方案一:


(未完,全文共5268字,当前显示144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