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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前解散,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

企业提前解散,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2015年2月5日下午,日本西铁城精密\(广州\)有限公司突然贴出告示,宣布公司提前解散,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在之后两天分三批召开员工大会说明,提出经济赔偿等方案。有员工认为,头一天还在上班,突然得到消息要被遣散,很难接受,此举引发了工人的集体抗议。

有老员工表示,已经在这里工作了十多年,四十多岁的年纪很难再找其他工作。员工们普遍认为,厂方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解散和终止劳动合同。西铁城精密(广州)有限公司通过公关解释说,公司解散是由于西铁城日本总部“构造改革”的全球战略收缩调整,没有提前通知是要避免影响员工情绪,表示会依法赔偿。截至2月9日12点,已经有968名员工签字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正在办理离职手续,占全部员工的92.9%,剩余的74名员工还在与公司协商当中。公司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官方回应称,已经成立了西铁城公司提前解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并多次约谈西铁城公司高层,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全力督促该公司依法依规做好提前解散前的各项工作。此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当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究竟如何处理劳动关系才是合法合理的呢。

问题一

企业提前解散与重组、裁员有何区别。

广州市花都区人社局有关负责人称,西铁城精密(广州)有限公司上个月已经就解散和清算向广州市人社部门提出了报备,企业关门,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只要给予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人社局向工人们表示,如果工人不同意企业经济补偿方案,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过,劳动哲学与劳动文化研究所研究员王松江在评论西铁城方面“突击裁员”时认为:花都区人社局领导的解释是错误的,西铁城裁员仅仅向劳动部门报备是不够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裁员20人及以上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或全体职工。

但是广州西铁城此次遣散员工,并非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裁员规定,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现实中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或者关停并转迁等情况,在劳动关系处理上形成了三种制度:第一种制度是劳动合同承继制度: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但劳动合同的履行能力未受影响。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李干认为,公司的股份转让、资产流动与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涉及本公司一个主体,只是公司股东、投资人的变动,不涉及他方公司;另一种则涉及他方公司,即存在本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对于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33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对于第二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34条从实体上确立了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劳动合同的承继制度,即:“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种制度是情势变更和经济性裁员制度:用人单位主体没有丧失或完全丧失,但劳动合同的履行能力受到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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