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XX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境内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2处,文物保护点114处、一般文物点和文物埋藏区113处。这些文物遗存,是我县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建设文化大县、开发文化旅游的重要载体。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文物分布现状,现对建设工程和建设用地涉及文物遗存的项目审批,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如确因建设项目特殊需要无法避让而必须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将文物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编制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文物部门应在接受报批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请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并及时发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审核意见书》。发改、经贸、建设、国土部门根据《意见书》要求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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