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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除东平新城外顺德区)从事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给水和排水为主体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分级审查原则和工程监管范围(施工报建)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外,分别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工程

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报建并符合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大中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属地原则,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1、2)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国土、规划、水务、交通、环保、市政环卫、园林、公安消防、交管、地震、人防、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以及水、电、网络通信、燃气等相关部门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道路、桥梁、园林、环保、岩土、造价等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具体涉及视建设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相关专业而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佛山市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

3、4);

(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以下批准文件需提供2份,其中1份提供评审会使用,1份存档,下同。):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规划建筑红线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建筑方案审批意见(房屋建筑);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涉及消防(《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务、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份);

2、需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2份);

3、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交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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