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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兴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以“提高农牧民综合素质,提升农牧民综合素质,助推农牧业农牧区发展,助理农牧民收入增加”为总体目标,以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和引领带动型四类职业农牧民为主要内容,培育造就一批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讲诚信的新型职业农牧民,使其成为我省发展现代农牧业的主要力量。新型农牧民培育项目按照“政府推动、部门管理、机构培训、农牧民受益”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认定及扶持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整合相关涉农培训资金,集中用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加快农牧业发展转型升级、促进农牧民收入增加、为现代化农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五条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由市农牧局组织实施。市农牧、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七条按照“统筹使用、分类培训”的原则,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培育生产经营型和引领带动型职业农牧民,兼顾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牧民。第八条培训补助标准。按照省、州、市关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依据职业农牧民类别、培训内容、专业课程设置需要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实施差别补助。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九条市农委根据培育任务的需要,研究制定培训机构确定方法及程序,选择与当地产业发展需要结合紧密的培育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育机构以农广校、农技推广、农业院校、农业科研等公益性机构为主,引导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大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社会培育机构广泛参加。

第十条


(未完,全文共2397字,当前显示7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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