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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西安市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根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市财发„2017‟184号)精神,结合我市职业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贫困劳动力、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二、资格审查

(一)贫困劳动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开具的贫困证明;

(二)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或由所在学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统一做出学籍和培训资格审查证明

-12245号)条件的,按照市人社发„2017‟245号文件执行,不得与此条政策重复享受。

该类培训应以短期培训为主。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徒制培训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技师培训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此项补贴不得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四、补贴申领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1.个人申领和发放

个人在职业培训机构缴费参加培训的,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误后,同级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将补贴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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