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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范文大全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建〔2006〕26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河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见证取样检测及现场和节能建筑检测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检测,是指建筑节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的节能材料、产品、节能保温工程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等项目的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节能检测活动实施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的审批。

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建筑节能检测和建筑节能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两类。

建筑节能检测资质分为

一、二两级,其资质标准见附件一

建筑节能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其资质标准见附件二。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建筑节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河南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三;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培训证、建筑节能设计审核资格证、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要提供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七)工作场地平面图及实验室平面布置图。房屋房产证或房屋租赁书等其它能证明其房屋使用权的证明,租赁协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河南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审查无误后方可受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若需现场考核的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河南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建设厅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

《河南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检测机构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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