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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范文大全

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

豫财建【2011】

3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大投入,促进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内容、具有较高示范价值和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节能减排项目审核,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在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节能减排项目:

(一)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

(二)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三)温室气体削减、工业废水深度治理、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减排示范项目

第六条申报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信誉在aa级以上;

(三)综合实力较强,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展较好的企业、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相关企业。第七条申报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规定,技改项目的主体应运行3年及以上时间;

(二)前期工作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企业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配套资金落实;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经济、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减排能力,其中工业企业节能改造项目年综合节能量(节能能力)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单台(套)设备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

(五)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以前未获得国家和省财政奖励或补助。以前获得过国家或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金支持的企业申报新项目,必须附以前项目的竣工验收材料。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中,优先安排省重点项目、产业集聚区重点项目、能够在当年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节能减排能力项目、主要关键设备由我省企业生产制造的项目。

第八条公共机构节能项目主要支持省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主要耗能设备(锅炉、空调系统、电梯系统、照明系统等)节能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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