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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五篇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
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大悟实际稳步推进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制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事件进行查处。
(二)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单位国有有资产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会计代理、财务审计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严格的经济责任制度和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建立健全以“授权经营”为主体的国有资产营运
机制;代表县政府向县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重点国有投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产权代表进行经
营业绩考核并根据业绩情况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与企业的薪酬制度改革相结合,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拟订和执行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措施、制度和办法;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负责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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