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南省海口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8-06-28【生效日期】2008-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海口市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2008年6月4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文件名称修改为。“《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查看全文>>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1999年5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于以下情形:(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给予适当价格补偿;(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价格扶持;(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四)经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查看全文>>
【发布单位】81902【发布文号】粤府[1995]59号【发布日期】1995-07-10【生效日期】1995-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5]5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政府对价格宏观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查看全文>>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查看全文>>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届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五日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规范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10]……查看全文>>
【发布单位】81902【发布文号】粤府[1996]55号【发布日期】1996-07-05【生效日期】1996-07-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6〕5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根据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人事部、中国人民银……查看全文>>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查看全文>>
【发布单位】81902【发布文号】粤府[1995]59号【发布日期】1995-07-10【生效日期】1995-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粤府[1995]5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政府对价格宏观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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