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厕提升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67号
(2002年11月30日)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闽政办[2002]167号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2002年11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房改办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全省危旧房情况调查,我省部分房改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些早期建设的预制板结构住房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为清除安全隐患,改善干部职工居住条件,现就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改房(含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经省、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当地危房鉴定机构,按国家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确属危险住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牵头协调业主同意,方可提出集资改造方案,按规定程序报请当地房改、建设、土地、规划、计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集资改造。
二、房改房危房集资改造参加对象为房改房现住户,参加集资改造的个人不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房屋产权人个人全部承担,单位和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补贴。
三、房改房危房集资改造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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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