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1日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就医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转诊、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病人或家属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到病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未完,全文共1079字,当前显示30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