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成都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甘肃省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8-211:42:04]浏览次数[106]信息来源[教育局]-----------

(甘教厅发[200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促进我省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在甘肃省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应当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四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社会力量申办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学校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与教育层次相适应的合格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宜,能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和师生在校活动所必须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设立教育机构必须符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颁布的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第七条举办实施高等职业技术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举办实施其它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函授教育辅导、继续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学校和实施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实施初、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实施中等专业教育但不具备颁发中专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实施小学学历教育、幼儿园教育的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实施短期培训的教育机构,除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外,其它教育机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卫生、体育、公安等特殊行业的教育机构,在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前,须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八条申请举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申办报告》应说明拟办教育机构的名称、校址、办学宗旨、教育形式、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举办者等。

拟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必须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代表全国性的字样;未经省级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甘肃”等代表全省的字样。

教育机构名称规范如下:

1、实施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称为。幼儿园。

2、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按其层次和类别分别称为。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和大学。

3、实施学制在两年以上的高等专业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称为:专修(进修)学院

4、实施学制在两年以上的中等专业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称为:专修(进修)学校

5、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称为。培训部。

6、在外籍人员集中的地区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中小学校可以称为:国际学校

7、以函授、业余方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必须注明“函授”、“业余”字样

(二)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实事求是地分析拟办教育机构开设专业的本地区社会需求、生源状况、举办者的办学条件、当地其他学校同类专业已有的招生规模等,以可靠数据证明办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未完,全文共6030字,当前显示149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