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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地方人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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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17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消防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市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就防火安全公约的执行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深圳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市、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

(二)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消防意识;

(四)建立处置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定期听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汇报;

(七)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方针政策,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定期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通报情况;

(三)督促重要部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开展重大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六)审定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由主管副市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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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召集。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编制消防规划;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演练;

(四)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执勤、训练、救援、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审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

(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九)组织灭火救援并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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