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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附件1: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以及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现就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托园所自有或租用运载学生上学、放学车辆(以下简称“校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车条件
校车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处于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且一年内不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二)具有全市统一的颜色或标志。校车应在车辆前窗和后窗悬挂或粘贴具有“校车”字样的标志;学校自有校车应在车身上喷涂统一的颜色、粘贴校车标志和校名。
(三)校车应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校车标牌。学校租用校车的,应租用具有营运资格的专业客运单位的车辆,不得租用个人车辆。
(四)幼儿及小学生校车必须确保足够数量的座位,禁止站立。中学—1—
生校车载人不得超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载客人数。
(五)校车每年增加一次安全技术临时检验。
第三条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工作责任心强、技术熟练、驾驶经验丰富。
(三)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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