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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对外合作探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对外合作油气探矿权新立登记发证审批办事指南
2007-11-22|上传:马先生15901020107|来源:《国土资源信息化》编辑部|【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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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
对外合作油气探矿权登记审批(新立)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勘查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矿产资源。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标准极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矿部、财政部文件,地发28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131号)
9.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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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申请人是否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勘查的除外);
3、勘查单位是否具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4、对外合作探矿权申请,是否具有合同书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合同书批准文件。
5、申请登记书、经纬度拐点坐标表的内容是否准确、详实。
6、申请的勘查区范围不超过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7、申请的勘查区范围与已设置的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区、矿区范围不能重叠。
(未完,全文共2211字,当前显示69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