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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合作油气探矿权变更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2007-11-22|上传:马先生15901020107|来源:《国土资源信息化》编辑部|
一、审批事项
对外合作油气探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勘查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的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标准极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矿部、财政部文件,地发28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131号)
9.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咨询:马先生15901020107
1.探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履行了法定的探矿权人义务;
3.申请人是否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勘查的除外);
4.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5.探矿权申请人及勘查单位应具备油气勘查的资金、技术条件。勘查资金应能满足最低勘查投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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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