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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的,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环保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技术创新、保护土地、安全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宣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分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国家、省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在国家、省规定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粘土墙体材料制品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农村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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