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4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粘土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第八条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和地面砖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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